中國水泥協會政策研究中心碳減排專委會
1.《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
(1)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2)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4.《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