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同時廢止。
《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將碳排放評價和煤炭消費管理要求納入節能審查制度。二是建立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制。三是完善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管理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業內通常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簡稱為“能評”。節能審查意見是水泥熟料項目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以及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同時,按照相關規定,項目建設規模等發生變化,應提交節能審查變更申請。
一、擴產能的水泥技術改造項目應進行節能審查
《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
二、節能審查是水泥熟料項目的前置條件
對于新建水泥熟料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對于補足產能指標的水泥熟料項目,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解讀,“為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的統一,對于實際產能大于備案產能的合規生產線,可按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補齊差額產能并完善備案、環評、能評等相關手續”。(水泥企業如何做好產能置換方案(三)——備案、能評、環評、許可等流程)
三、水泥熟料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節能審查包括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
《辦法》所稱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地方節能審查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對于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按照《辦法》,并結合行業特點,水泥熟料項目碳排放評價應納入項目節能審查。
四、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省級地區,能評申請受影響
《辦法》第十條規定,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省級地區,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確定。
五、項目節能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降碳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五)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等數據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節能低碳技術裝備應用等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負責節能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結合實際采取節能報告質量審查等措施,加強對本地區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管理。
六、項目重大變動應提交節能審查變更申請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
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發生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重大變動,或存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總量高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2年內未開工建設,能評自動失效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八、節能審查驗收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將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及以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
作者:
李 琛 中國水泥協會副秘書長、政策研究部主任、碳專委秘書長
董詩婕 中國水泥協會政策研究部主管
來源:中國水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