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歐盟無線電子及通訊產品申請TTE指令
有關歐盟無線電子及通訊產品申請r&tte指令
r&tte:( 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directive),無線電及通訊終端指令-1999/5/ec。出口歐盟的無線遙控產品、通訊產品,必須符合r&tte指令(無線電及通訊終端指令)。
1. 基本要求:
對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用戶和任何其他人員的健康和安全的保護,包括低電壓指令73/23/eec的有關安全要求(雖然沒有電壓限值);–對于指令89/336/eec的電磁兼容性的保護。只對無線電設備:–無線電設備應制造成能有效地利用分配的地/空間的無線通信頻譜及軌道資源,以避免有害干擾。屬于某幾種特定類別的設備應制造成:–通過網絡與其他設備互通,而且可以在整個共同體范圍內與適當型號的接口相連;和/或–不會危害網絡或網絡運行,也不會濫用網絡資源;和/或–具有安全裝置來確保個人數據及用戶/訂戶的隱私受到保護;和/或–支持能夠確保防止欺騙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確保訪問緊急服務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方便殘疾用戶使用的某些特性
實施日期: 2000-4-7
過渡日期: 2001-4-7
加貼ce標志: 是。
評定標準: 作為ce標志的基礎,合格評定應有公告機構的參與。
2. 適用范圍:
無線電設備:“無線電設備”是指一種利用地/空無線通信頻譜通過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方式進行通信的產品或相關元件;
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終端設備”是指一種能夠進行通信的產品或相關元件,準備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與公共電信網(也就是說,使用全部或部分的電信網來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相連。不適用范圍:
非本指令所涵蓋的指令有:
–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所使用的設備;
–屬于歐盟理事會1996年12月20日關于船用設備指令96/98/ec范圍內的設備;
–電纜和電線;
–旨在僅用于聲音和電視廣播服務的單向接收無線電設備;
–屬于理事會法規n°3922/91(民用航空)第2條含義的產品、設備和元件;
–屬于理事會指令93/65/eec第1條含義的空中交通管理設備和系統
3. r&tte指令適用產品范圍:
a、短距離無線遙控產品(srd) 例如:遙控玩具汽車、遙控報警系統、遙控門鈴、遙控開關、遙控鼠標、鍵盤等。
b、專業無線電遙控產品(pmr) 例如:專業無線對講機、無線麥克風等。 有繩電話、傳真、modem、電話答錄機、小總機(pabx)、無繩電話cto、ct1、ct1+…、 isdn(數字電話產品) 、dect(增強型數字無繩電話) 、 gsm、cdma…
c、藍牙產品 例如:藍牙耳機。
4. 測試認證項目:
電磁兼容測試emc
安規測試lvd(新指令中,對于電池輸入的rf產品,也要求進行此項測試)
根據歐洲etsi標準,美國fcc標準進行無線電通訊設備測試(rf測試)
歐洲允許頻譜的信息通告(notification)
ctr(tbr)測試
電器安全及健康防護測試(sar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