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染料陽極染料永光染料生產
鋁合金表面處理前質量驗收技術條件
一、范圍
1、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鋁合金表面處理前的技術要求、驗收內容、檢驗規則、包裝、運輸及貯存等。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鋁合金表面處理前的質量驗收
二、技術要求
1、工件數量應符合產品交接單,附有上道工序的質量卡片,并簽署產品交接手續
2、來料應附有金屬材料的牌號、熱處理狀態及成形方法。對于表面效果要求高的工件每批來料應提供與工件材料及加工方式完全一致的樣件(數量由雙方商定)。
3、工件所需加工方式印油明確規定(如拋光、噴砂、拉絲應有明確規定及所要達到的要求),如預先做過樣板,則應以樣板的加工工藝為準并簽署完整的工藝問價,如預先做過樣板,則應以樣板的加工工藝為準并簽署完整的工藝文件,如有更改,則需經重新打樣后方可確定新的工藝方法。
4、工件表面應無涂料、印跡、嚴重銹蝕及其他贓物,如銹蝕嚴重應另附文件說明原因和處理方法。
5、如加工后的成品沒有現成驗收標準,則應在來料之前會同雙方工藝人員共同協商,并簽署雙方認可的制成品驗收技術條件,并作為以后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
6、工件表面不允許有制成品驗收標準所規定的劃痕、碰傷、壓抗;不允許有影響技工后表面質量擦傷。壓傷及金屬或非金屬壓人物、針孔、裂紋,扎痕等。對于低要求工件如允許有上述表面缺陷應在交接工藝文件上注明允許缺陷的內容及程度。
7、工件需裝夾。吊掛的部位應留有加工余量,如是已完成外形加工的工件,應標明在工件上可以裝夾、吊掛的位置,如不標明則允許加工商根據情況自行選擇掛位。
8、工件上的機加工邊緣應無毛刺、銳邊應倒圓角、無焊接飛濺物等。
9、工件如有焊接,應注明焊接位置及焊接方式。
10、需要噴砂和拉絲的工件,如不需要預先清洗應在工件加工說明書重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