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交通設施
交通標志、輪廓標、防護設施、交通信號和監控系統外場設備、照明及變配電等設施設置于道路構造物或橋梁、隧道結構上時,交通設施設計方應提供設置樁號、預留孔尺寸、結構重力、受力條件等;主體工程設計方進行構造物或橋梁、隧道結構設計時應進行預留、預埋設計。交通設施的設置及其安裝由交通設施設計方設計。
2.有防撞要求的防護設施設于道路構造物或橋梁、隧道結構上時,交通設施設計方還應提供防撞等級、防撞設施幾何尺寸與結構設計,以及結構端部剛柔防撞過渡段設計等;主體工程設計方進行道路構造物或橋梁、隧道結構設計及結構設計。
3.埋設在道路路基橫斷面內的通信及信號系統管道,應由交通設施設計方與主體工程設計方商定,并確定管道設置位置,由交通設施設計方設計;主體工程設計方應在相關設計圖中標示預留管道、人井、管箱的尺寸、位置等,并列入主體工程方設計文件。
4.出租車、公交停靠站站臺、人行過街設施等服務設施需列入主體工程設計的內容,由交通設施設計方提出位置、規模及尺寸等要求,經與主體工程設計方協調確認后,由主體工程設計方隨主體工程一并設計;其他需主體工程預留位置或預埋基礎、預留穿線管的服務設施由交通設施設計方設計,其中涉及預留、預埋部分的設計成果應在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時提供并同步施工。
5.港灣式公交停靠站出入口的加、減速車道、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由主體工程設計方隨主體工程一并設計。
6.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處所的房屋建筑及場坪等對場地與高程有特殊要求時,應事先同主體工程設計方協商,并提供相應的交通設施功能設計和建筑設計圖紙,由主體工程設計方進行場坪設計和銜接工程設計。
7.斜拉橋、懸索橋等特殊大橋設置的結構監測系統以及隧道監控、通風、消防報警系統,應集成納入交通監控中心,由九江交通監控中心系統集成設計方實行系統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