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TR歐盟木材法規認證程序
營運商(第1次投放木材或木材產品到歐盟市場者)必須根據既定程序及措施實行盡責審查,減低投放fei法砍伐木材到歐盟市場的風險。營運商必須就其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木材或木材產品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說明,如商號名稱和產品種類,以及樹木品種名稱。
2.木材采伐國家或地區及伐木特許區。
3.木材的體積、重量或數量。
4.向營運商供應木材的供應商的名稱及地址。
5.獲營運商供應木材的貿易商的名稱及地址。
6.顯示木材及木材產品符合適用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資料。
營運商須自行完成盡責審查或通過監察機構提供的機制進行盡責審查,但這些監察機構必須符合歐盟《木材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再者,第363/2012號及第607/2012號法規提供了更詳細指引,說明確認監察機構及盡責審查機制的程序規則。
此外,供應鏈內的貿易商(銷售或購買木材的任何人或公司,這些木材已投放到歐盟市場)必須公開身份,讓當局可以識別:如供應木材及木材產品的營運商或貿易商,eutr認證和fsc,以及獲供應木材的貿易商。營運商須保留這些資料5年,以供成員國機構查閱。
歐盟《木材法規》也訂明必須訂立嚴格的違規罰則,而罰則必須有效、適度及具勸阻性質。例如,罰款金額必須與環境受破壞的程度、相關木材產品的價值,以及所造成的稅收和經濟損失相符。罰則旨在取回從fei法砍伐木材所得的經濟利益。其他罰則包括充公相關的木材及木材產品,以及即時禁止參與木材及木材產品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