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沖碼頭辦理馬來西亞藥材干芋頭一般貿易征稅進口
進境申報
(一)中藥材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下列材料,向進境口岸海關報檢:
1.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出具的符合海關總署要求的檢疫證書;
2.原產地證明、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
(二)海關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需要注冊登記未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的,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現場檢疫
進境口岸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疫:
(一)查詢啟運時間和港口、途經國家或者地區、裝載清單等,核對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嘜頭、標記、境外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二)包裝是否完好,是否帶有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中藥材有無腐敗變質現象,有無攜帶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有無攜帶動物尸體、土壤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檢疫處理
(一)現場查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書,并作相應檢疫處理:
1.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帶有禁止進境物的、貨證不符的、發現嚴重腐敗變質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2.對包裝破損的,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方可卸離運輸工具。海關對受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3.帶有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的,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處理;
4.對受到病蟲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蟲害污染的,封存有關貨物,對被污染的貨物、裝卸工具、場地進行消毒處理。
(二)現場檢疫中發現病蟲害、病蟲為害癥狀,或者根據相關工作程序需進行實驗室檢疫的,海關應當對進境中藥材采樣,并送實驗室。
(三)中藥材在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前,應當存放在海關認可的地點,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加工。
《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列明該產品由目的地海關實施檢疫、加工監管,口岸海關驗證查驗并做外包裝消毒處理后,出具《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限內向目的地海關申請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銷售、加工。
需要進境檢疫審批的進境中藥材應當在檢疫審批許可列明的指定企業中存放和加工。
檢疫證書
(一)進境中藥材經檢疫合格,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業存放、加工。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均應列明貨物的名稱、原產國家或者地區、數/重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用途等。
(二)檢疫不合格的,海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書,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
需要由海關出證索賠的,海關按照規定簽發相關檢疫證書。
消毒處理
裝運進境中藥材的運輸工具和集裝箱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需要實施防疫消毒處理的,應當在進境口岸海關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處理。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進境中藥材卸離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者運遞。
監管要求
境內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建立中藥材進境和銷售、加工記錄制度,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同時應當配備中藥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中藥材防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