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礦業權采礦權應具備的條件
(一)新設采礦權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縣(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未經批準或備案,不得新設采礦權。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標準。不得與生態紅線、各類保護地重疊,做到精準選址,規模開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的宏觀指導和調控。凡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產業政策要求的礦產開發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和安全生產要求。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藝、裝備或者生產明令淘汰產品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不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政策的,一律不予審批。
(四)新設立采礦權的,其礦區范圍內的地質勘查程度應符合下列條件:
大型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簡稱“第三類礦產”)應達到礦山開采設計及建設要求的地質工作程度。
(五)新設采礦權必須遵循布局合理和規模開發的基本原則。
1. 一個井田(礦床)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個采礦權主體,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2. 新建礦山的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需與礦床儲量規模相適應。
3. 煤礦嚴格執行煤炭行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其他非煤礦山最少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得低于10年。
4. 一個探礦權應整體勘查、整體轉采,原則上不得分立轉采(礦體相互較遠,無法形成統一開采系統的除外);相鄰的探礦權探明的礦體為同一礦體的,原則上應整合后統一轉采。探明礦體在平面上未圈邊、332資源量占比低于30%的一律不得轉采。
(六)采礦權人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1. 采礦權申請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
2. 具有一定的資金和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3. 具有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的能力。
4. 能夠履行法定義務,接受監督管理。
中安金石(北京)礦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是2010年2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2013年3月經國土資源部批準獲得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隸屬中安和諧集團公司,現有河南分公司、新疆分公司、西藏分公司、江西分公司、安徽分公司、山東分公司等,公司現擁有一批素質優良、業務精湛、經驗豐富的國家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及地質、采礦、選礦、財務、法律等多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具備從事礦業權評估和礦業咨詢的專業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