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Back-to-back OF RCEP流程
關鍵詞:back-to-back of rcep辦理/如何辦理back-to-back of rcep/去哪辦理back-to-back of rcep/如何辦理back-to-back of rcep/辦理back-to-back of rcep步驟/辦理back-to-back of rcep流程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概念
協議第十九條規定了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簽發要求和核查。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實際上是貨物在未經過超出本條規定的處理仍保持原產資格的證明,其本質是原產地證書或聲明的背書。
rcep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中間締約方針對已由原出口締約方出具原產地證明的貨物,再次分批分期靈活出具的原產地證明,相關貨物在其他締約方進口時仍然可以享受關稅優惠待遇,極大地提高了企業在銷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靈活性。
rcep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呈現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為廣大經營者在亞太甚至全球范圍內優化供應鏈布局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選擇。建議企業加強對rcep原產地規則的學習,根據自身產品、產業鏈特點,提前做好生產和物流等方面的安排,建立跨國產業發展理念,優化產業布局,提升企業管理效能,用好自由貿易協定優惠。
第十九條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一、根據第三章第十六條(原產地證明),中間締約方
的簽證機構、經核準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簽發背對背原產地
證明,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示有效的初始原產地證明正本或其經認證的真
實副本;
(二)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
明的有效期;
(三)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包含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相關信
息,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二(低信息要求)規定;
(四)除重新包裝或裝卸、倉儲、拆分運輸等物流操作,
或僅根據進口締約方法律、法規、程序、行政決定或政策要
求貼標,或其他為保持貨物的良好狀態或向進口締約方運輸
貨物所進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再次出口
的貨物在中間締約方不得進行其他進一步的處理;
(五)對于經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貨物,背對背原產地
證明應顯示拆分后的出口數量,而非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
的全部數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貨物數量的總和不應超過
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數量總和;并且
(六)背對背原產地證明載有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簽發日
期和編號。
二、第三章第二十四條(核查)規定的核查程序也適用
于背對背原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