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律所淺析婚姻中無法調和想但想離婚
我國每年的離婚率在不斷提高。川恒律所表示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賭氣離婚,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穩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條款。
“離婚冷靜期”主要為保障雙方在法定冷靜期間內對是否同意離婚以及如何處理離婚后的各項事宜可以有時間冷靜思考,提高雙方之間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一致性,以保護雙方、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從制度上減少沖動型和規避政策型的草率離婚。
對于沖動型離婚的雙方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但對于感情已破裂的家庭,則不利于解決糾紛。
川恒律所表示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協議離婚有冷靜期,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對于感情已破裂的家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糾紛?《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并不是限制離婚自由,這都是對婚姻的一種保護措施,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標準,法定的離婚理由在調解無效時,可以被認定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bo、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實踐中,存在“久調”問題,為解決此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款“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如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增加了夫妻感情破裂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及原因,以便于司法審判中更準確地適用有關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從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掙脫提供了一個路徑。
川恒律所表示如果起訴離婚所依據的事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或雙方經常吵鬧,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調解和好可能。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請求法院認定感情破裂進而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