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有哪些
作為一個原則,凡是對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作出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具體地說,如果申請的內容通過增加、改變和/或刪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異地導出,那么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
一、專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有哪些
作為一個原則,凡是對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作出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具體地說,如果申請的內容通過增加、改變和/或刪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異地導出,那么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這里所說的申請內容,是指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公開的內容,不包括任何優先權文件的內容。不能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
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二、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換頁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替換頁的提交有兩種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修改對照表--這種方式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多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圖。
申請人在提交替換頁的同時,要遞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對照明細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在原文復制件作出修改的對照頁--這種方式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少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申請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的同時遞交直接在原文復制件上修改的對照頁,使審查員更容易察覺修改的內容。
申請人提交的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
(二)審查員代為修改通常,對申請的修改必須由申請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對于申請文件中個別文字、標記的修改或者增刪及對發明名稱或者摘要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
此時,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者圓珠筆作出清楚明顯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鉛筆進行修改。
免責聲明:版權歸原創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錯誤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