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異議非類似商品上的商標 ——“大羅意威力”案
【基本案情】
上海童碩公司在第3類“口香水”商品上申請的*52581360號“大羅意威力”商標獲得初審公告,奢華皮具公司——落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內(nèi)對該商標提起異議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適用《商標法》*七條、*三十條規(guī)定,作出不予核準該商標注冊的決定。
國知局裁定
被異議商標“大羅意威力”使用商品為第3類“口香水”。
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13867914號“羅意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荊須后用液;香水;花露水”等。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產(chǎn)銷售渠道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但是,根據(jù)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并經(jīng)查,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度和較強顯著性的標識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標,如:“威耐克”“佩戴森機”“辛巴寶莉娜”等,此種情形難謂巧合,被異議人未對其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和商標設計創(chuàng)作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異議人商標的故意,被異議人的行為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據(jù)《商標法》*七條、*三十條規(guī)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案件評析】
《商標法》*七條款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法》*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國知局適用這兩個法條,一個是原則性法條,一個是實體性法條的兜底條款,屬于組合運用法條,將案件進行裁判。
首先,國知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兩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按照慣例,國知局是嚴格按照《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的規(guī)定,不進行突破,但是,對于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嚴重惡意,引證商標又達不到商標程度的案件,國知局在靈活適用商標法方面有著比較成熟的經(jīng)驗,即,將*七條的誠信原則與*三十條的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進行組合適用,以達到客觀公正的裁判結果。
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被異議人具有明顯摹仿異議人商標的故意,故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即《商標法》*七條款的規(guī)定,同時也符合《商標法》*三十條“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要件,因此,國知局組合適用了*七條、*三十條規(guī)定,作出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的決定。
【案例意義】
對于被異議商標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的情況,應著重闡述異議人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度,全力查詢被異議人惡意情況,并提供足夠的證據(jù)支持,從而提高異議成功幾率。
在此類案件中,一定要引用*七條的規(guī)定,同時,在對*三十條進行闡述時,應將其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相同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的闡述,一部分是針對系爭商標申請人的惡意,將*七條與*三十條結合適用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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