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出口貨物退運方式
處理出口貨物退運方式:一般貿易進口
如果貨物出口時按照正常的報關報檢程序出口,則一般進口時可以按照一般貿易進口的方式進來。具體又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優化運力配置,加快物流體系建設。國際物流體系的穩定暢通是外貿平穩運行的重要**。要系統施策緩解國際物流壓力,加大國內船運企業運力,做好與海外市場運輸節點的有效銜接。鼓勵外貿企業組團與航運企業簽訂長期協議,做好價格監管、規范運力市場秩序,依法依規打擊違規收費、哄抬運價等行為。統籌配置好**航運、中歐班列、公路貨運、寄遞物流等運力資源,運用大數據技術實現運力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提升運力資源配置效率。加強海外“最后一公里”運力協調**。
情況一:已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貨后,出口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的稅款,如果退運的貨物已經申報辦理退稅的,并分別依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貨物加工整理,更換相同規格型號的貨物重新出口,或將退運貨物退給供貨企業不再出口的,出口企業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及“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憑證明單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二)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的貨物轉為內銷的,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轉內銷證明單”,作為其內銷時進項抵扣憑證。
情況二:對于已申報、未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將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后,貨物發生退貨而轉作內銷或部分內銷的,企業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在退稅總額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稅業務補交稅款(已申報資料正常辦理退稅)。同時,外貿出口企業還應填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后,作為內銷時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企業申報的增值稅**發票(稅款抵扣聯)留存退稅機關。
情況三:未申報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稅卻已發生退關退貨并轉作內銷的,由于有關原始單據在企業,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原始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簽注“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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